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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员:

安全员: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机制

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将对每一位即将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仪器操作使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样本运输人员、消毒工作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外来进修人员等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知识、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和应急处置预案、生物危险和实验室感染预防、菌(毒)种或样本管理、废弃物处置、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

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每学期还需接受1次培训与考核。

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

(一)保密安全

中心保密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实验室材料、菌株、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未经中心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同意,涉及的人员均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

(二)防火、防盗、防水及人身安全

  1. 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2.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4. 进出实验应更换工作服,操作时应佩戴手套、戴防护帽和口罩,必要时使用面部保护装置。当防护用品破损或污染物泼溅时应立即更换。应着防护工作鞋。每次实验结束后和离开实验室前应及时洗手和消毒。

  5. 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6. 电热设备用完后应立即切断电源,未经中心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装接新电源。

  7. 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开。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 实验室预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

  9. 防盗是中心全体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人人必须提高警惕和增强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0. 下班或节假日,各研究室或科研平台负责人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水管开关,关窗、锁门。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向中心办公室报告登记并明确加班期间的火、水、电等安全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1. 使用危险化学品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2. 本中心化学实验只能通风橱内进行。原则上禁止使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易制毒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需要知晓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必要时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本中心实验室需对危险品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并配备专业的存储柜。

    4.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他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5. 上述物品中心组织专人管理。试剂空瓶等应确保无残余试剂,放入专用回收箱中待回收。有机溶剂和腐蚀性的废液,盛于专用废液桶内,待统一回收处理。

    (四)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是《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列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未列入上述《名录》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BSL-3)或四级(BSL-4)的实验室中进行,其它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一级(BSL-1)或二级(BSL-2)的实验室中进行。

  11. 本中心实验室仅能进行BSL-1和BSL-2级病原微生物实验。请各位入场进行实验的工作人员,在进场前必须告知中心负责人所需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并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获取《生物安全实验室上岗证》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进行实验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

  12.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本中心实验室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因此进入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的名单和存放位置,供中心进行管理。

  13. 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的销毁制度:本中心需对实验室菌(毒)种或样本的销毁进行记录,销毁保存的菌(毒)种或样本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专册上注销并注明原因、时间、方法、数量、经办人等。

  14. 对可能使病原微生物及其毒素溅出或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如无法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加装负压罩。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每位使用生物安全柜的实验人员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开机时间、使用时间、消毒方法及时间。

  15. 生物安全柜安装后、移位后、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对其生物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正常使用后每年必须由具有专项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保存检测记录。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16. 禁私自存放毒麻药品、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中心组织专人管理。使用过的移液枪头、离心管、培养瓶等,用黄色的生物废弃物袋子装好放到指定地点;使用过的WB胶和EB琼脂糖凝胶,倒入专用固体废弃物回收桶中;废弃培养基、有机溶剂和腐蚀性的废液,盛于专用废液桶内,待统一回收处理。

  17. 一次性注射器等锐器需要将针尖保护套盖好,放入利器回收盒中,待统一处理。试剂空瓶等应确保无残余试剂,放入专用回收箱中待回收。

  18. 在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实验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四)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1.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在微生物实验室内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达到生物学安全级别后再按照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2. 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按规定的时间送学校生化废弃物中转站并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丢弃;

  3. 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必须经过高温高压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

  4. 由实验室处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

(五)实验室动物管理

  1. 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2.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3. 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4. 进行动物实验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欲从事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必须通过中心实验室处上报动物中心,然后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欲从事涉及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须通过中心实验室处向动物中心备案。

  5.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不能在本中心实验室内饲养,若违反规定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6. 所有进入中心实验室动物房饲养动物的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7.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8. 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任何实验人员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处理并储存于-20℃冰箱,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送校实验动物中心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9. 本中心实验室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汇报制度,如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立即按照实验室相关制度处理。

  10. 实验动物异常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11. 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时,启动《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水平。

(六)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七)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1.直接参与实验的教职工、学生;

2.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

3.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4.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

5.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6.校级责任领导;

7.责任单位。

(八)责任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但未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3.私自改变实验室用途、室内格局;

4.未经学校审批私自购买、使用、保存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要求处置实验废物的;

5.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隐瞒不报,或接到相关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停实验室的;

6.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上报的;

7.不服从、不配合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类安全检查的;

8.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不认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责任人 责任追究方式
直接责任人 1. 教职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核减研究生招生名额或取消 2 年内研究生招生资格2. 学生: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纪律处分
直接管理责任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主要领导责任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重要领导责任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实验室 视情况,可关停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履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责任单位确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2.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3.未经培训、考核及实验室负责人准许使用仪器和试剂,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4.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所造成后果,分为 I~ IV 级:

Ⅰ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造成 100 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巨大社会负面影响,或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事故。

Ⅱ级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轻伤,或造成30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Ⅲ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造成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小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Ⅳ级事故:无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事故。

轻伤、重伤鉴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由事故调查小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认定。事故等级认定条件为并列关系,事故后果跨等级并存时,以最高事故等级定性。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1.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且曾在日常管理中履职尽责并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免于处理。

2.实验室安全事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予追究责任。

3.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或责任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或者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事故的,可视情况从重或加重处理。

4.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事故实验室关停整改。涉及经济处罚的,依据贵州医科大学目标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贵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经济赔偿。

第四条 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 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 被追究个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 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追责执行单位或安全办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七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